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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王美玲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法执字第426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王美玲,女,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常磁安,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连平顺,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被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法执字第426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王美玲,女,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常磁安,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连平顺,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瑞锋,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黄福庆,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0)安飞证经字第1027号公证书、(2012)安飞证执字第11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8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被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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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