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法执字第426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王美玲,女,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常磁安,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连平顺,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瑞锋,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黄福庆,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0)安飞证经字第1027号公证书、(2012)安飞证执字第11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8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被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