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安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李小红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龙执字第412-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李小红,男,1974年1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海平,男,1971年3月1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何美领,女,1981年10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龙执字第412-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李小红,男,1974年1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海平,男,1971年3月1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何美领,女,1981年10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何美弟,女,1975年9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姚爱军,男,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杜运明,男,1966年7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艳峰,男,1974年5月27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小红、张海平、何美领、何领弟、姚爱军、杜运明、杨艳峰借款纠纷一案,(2007)安中证经字第1329号公证书、(2009)安中证强执字第15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09年6月8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勇刚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 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