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执字第532-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徐春生,男,1970年2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徐金生,男,1974年12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志敏,男,1982年9月3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春生、徐金生、李志敏借款纠纷一案,(2008)安中证经字第2291号公证书、(2010)安中证强执字第9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0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勇刚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