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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高志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43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高志峰,男,1977年5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伟,男,1978年2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勇,男,1978年12月3日生,汉族。 关于安阳市市区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43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高志峰,男,1977年5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伟,男,1978年2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勇,男,1978年12月3日生,汉族。
关于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高志峰、张伟、杨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1)安中正经字第3582号公证书、(2012)安中证执字第40号强制执行证明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8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