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43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高志峰,男,1977年5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伟,男,1978年2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勇,男,1978年12月3日生,汉族。 关于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高志峰、张伟、杨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1)安中正经字第3582号公证书、(2012)安中证执字第40号强制执行证明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8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