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475-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俊伟。 被执行人高少科。 被执行人王红军。 被执行人高志福。 被执行人高军。 被执行人王丙银。 被执行人高少峰。 被执行人董妮的。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少科、王红军、高志福、高军、王丙银、高少峰、董妮的借款纠纷一案,安阳市飞龙公证处(2012)安飞证经字第1223号公证书、(2014)安飞证执字第4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4年8月7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