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47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俊伟。 被执行人陈新民。 被执行人付栓林。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飞龙公证处(2013)安飞证经字第140号公证书、(2014)安飞证执字第42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8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