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475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高少科,男,1984年3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红军,男,1971年2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志福,男,1962年11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军,男,1976年11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丙银,男,1955年9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少峰,男,1981年6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董妮的,男,1983年12月29日生,汉族。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飞龙公证处(2012)安飞证经字第1223号公证书、(2014)安飞证执字第49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8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