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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丙银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475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高少科,男,1984年3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红军,男,1971年2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志福,男,1962年11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军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475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高少科,男,1984年3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红军,男,1971年2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志福,男,1962年11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军,男,1976年11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丙银,男,1955年9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少峰,男,1981年6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董妮的,男,1983年12月29日生,汉族。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飞龙公证处(2012)安飞证经字第1223号公证书、(2014)安飞证执字第49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8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