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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436-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李蒙,男,1980年5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晨安,男,1988年5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吴志平,男,1956年4月26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436-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李蒙,男,1980年5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晨安,男,1988年5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吴志平,男,1956年4月26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蒙、李晨安、吴志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1)安飞证经字第274号公证书、(2012)安飞证执字第11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2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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