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434-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李海平,男,1972年11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顺堂,男,1962年10月1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海宾,男,1977年6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尚丽民,男,1978年11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郑海生,男,1955年9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和平,男,1974年12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新年,男,1962年2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新芳,女,1969年4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彦杰,男,1977年10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尚伟光,男,1981年11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齐根喜,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全保,男,1960年10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尚金洲,男,1960年7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齐同喜,男,1971年5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磊,男,1977年8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海涛,男,1976年7月21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海平、刘顺堂、张海宾、尚丽民、郑海生、李和平、王新年、李新芳、王彦杰、尚伟光、齐根喜、张全保、尚金洲、齐同喜、王磊、刘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2)安中证执字第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2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 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