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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张林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龙执字第406-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申请执行人赵天保,男,1957年9月15日生。 被申请执行人赵彦涛,男,1978年12月30日生。 被申请执行人赵全宝,男,1950年2月25日生。 被申请执行人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龙执字第406-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申请执行人赵天保,男,1957年9月15日生。
被申请执行人赵彦涛,男,1978年12月30日生。
被申请执行人赵全宝,男,1950年2月25日生。
被申请执行人赵海宝,男,1963年6月3日生。
被申请执行人赵恒,男,1982年2月21日生。
被申请执行人李张林,男,1958年2月11日生。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天保、赵彦涛、赵全宝、赵海宝、赵恒、李张林借款纠纷一案,(2007)安中证经字第1381号公证书、(2009)安中证执字第148号强制执行证明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09年6月9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勇刚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