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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马杰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430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 被执行人马杰, 被执行人刘玉佩, 被执行人张超, 被执行人范晓东, 被执行人王晓南, 被执行人马雷, 被执行人王爱军, 被执行人吴宏宾,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430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

被执行人马杰,

被执行人刘玉佩,

被执行人张超,

被执行人范晓东,

被执行人王晓南,

被执行人马雷,

被执行人王爱军,

被执行人吴宏宾,

被执行人马旺,

被执行人孟保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中证经字第1584号公证书、(2013)安中证执字第85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8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马杰、刘玉佩、张超、范晓东、王晓南、马雷、王爱军、吴宏宾、马旺、孟保安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马杰、刘玉佩、张超、范晓东、王晓南、马雷、王爱军、吴宏宾、马旺、孟保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马杰、刘玉佩、张超、范晓东、王晓南、马雷、王爱军、吴宏宾、马旺、孟保安在金融机构存款54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