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430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 被执行人马杰, 被执行人刘玉佩, 被执行人张超, 被执行人范晓东, 被执行人王晓南, 被执行人马雷, 被执行人王爱军, 被执行人吴宏宾, 被执行人马旺, 被执行人孟保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中证经字第1584号公证书、(2013)安中证执字第85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8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马杰、刘玉佩、张超、范晓东、王晓南、马雷、王爱军、吴宏宾、马旺、孟保安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马杰、刘玉佩、张超、范晓东、王晓南、马雷、王爱军、吴宏宾、马旺、孟保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马杰、刘玉佩、张超、范晓东、王晓南、马雷、王爱军、吴宏宾、马旺、孟保安在金融机构存款54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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