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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郭五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213-8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郭五云,男,1963年6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素勤,女,1968年5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海文,男,1952年10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213-8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郭五云,男,1963年6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素勤,女,1968年5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海文,男,1952年10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侯换芹,女,1953年2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海翠,女,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闫青海,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宗现军,男,1978年11月1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葛爱国,男,1976年11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万义,男,1982年3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常军峰,男,1973年11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闫成义,男,1974年7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贵山,男,1959年4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俊亮,男,1979年4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闫相红,男,1969年7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文栓,男,1967年7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朝亮,男,1978年5月20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安飞证经字第207号公证书、(2010)安飞证执字第40号强制执行证明书于2011年3月3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郭五云、郭素勤、郭海文、侯换芹、李海翠、闫青海、宗现军、葛爱国、郭万义、常军峰、闫成义、刘贵山、陈俊亮、闫相红、王文栓、郭朝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郭五云、郭素勤、郭海文、侯换芹、李海翠、闫青海、宗现军、葛爱国、郭万义、常军峰、闫成义、刘贵山、陈俊亮、闫相红、王文栓、郭朝亮在金融机构存款5000000元的冻结,并划拨5000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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