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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郭义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212-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郭义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丁志瑞,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双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海文,男,汉族。 被执行人袁卫国,男,汉族。 被执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212-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郭义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丁志瑞,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双平,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海文,男,汉族。

被执行人袁卫国,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红星,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保祥,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振杰,男,汉族。

被执行人邱俊林,男,汉族。

被执行人朱运海,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万义,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安飞证经字第108号公证书、(2010)安飞证执字第41号执行证书于2011年3月3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郭义军、丁志瑞、李双平、郭海文、袁卫国、张红星、刘保祥、郭振杰、邱俊林、朱运海、郭万义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郭义军、丁志瑞、李双平、郭海文、袁卫国、张红星、刘保祥、郭振杰、邱俊林、朱运海、郭万义在金融机构存款2150000元的冻结,并划拨2150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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