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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杜文俊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36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 被执行人杜文俊, 被执行人杨红希, 被执行人田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2)安中证经字第1571号公证书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36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

被执行人杜文俊,

被执行人杨红希,

被执行人田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2)安中证经字第1571号公证书、(2013)安中证执字第89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5月5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杜文俊、杨红希、田莉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杜文俊、杨红希、田莉在金融机构14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