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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媛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32-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张媛媛,女,1985年1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彭志猛,男,1982年7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张奇智,男,1981年10月14日生,汉族。 本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32-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张媛媛,女,1985年1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彭志猛,男,1982年7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张奇智,男,1981年10月14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中证经字第3372号公证书、(2014)安中证执字第28号强制执行证书于2014年5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媛媛、彭志猛、周张奇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媛媛在金融机构存款120000元的冻结,并划拨120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