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安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崔玉刚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龙执字第445-8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申请执行人崔玉刚,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 被申请执行人孙志强,男,1971年5月9日出生。 被申请执行人孙利娟,女,1975年4月7日出生。 被申请执行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龙执字第445-8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申请执行人崔玉刚,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

被申请执行人孙志强,男,1971年5月9日出生。

被申请执行人孙利娟,女,1975年4月7日出生。

被申请执行人孙中堂,男,1971年4月7日出生。

被申请执行人康广杰,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

被申请执行人孙中庆,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

被申请执行人孙利帅,女,1979年7月25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龙证经字第60号公证书、(2008)安飞证执字第33号强制执行证明书,于2009年7月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崔玉刚、孙志强、孙利娟、孙中堂、康广杰、孙中庆、孙利帅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崔玉刚、孙志强、孙利娟、孙中堂、康广杰、孙中庆、孙利帅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崔玉刚、孙志强、孙利娟、孙中堂、康广杰、孙中庆、孙利帅在金融机构存款10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