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30-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孟双喜,男,1982年11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福顺,男,1978年2月1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运梅,女,1979年12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卫成,男,1981年10月28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飞证经字第2000号公证书、(2014)安飞证执字第20号强制执行证书于2014年5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孟双喜、张福顺、李运梅、李卫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孟双喜在金融机构存款120000元,并划拨120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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