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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孟双喜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30-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孟双喜,男,1982年11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福顺,男,1978年2月1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运梅,女,1979年12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30-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孟双喜,男,1982年11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福顺,男,1978年2月1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运梅,女,1979年12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卫成,男,1981年10月28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飞证经字第2000号公证书、(2014)安飞证执字第20号强制执行证书于2014年5月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孟双喜、张福顺、李运梅、李卫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孟双喜在金融机构存款120000元,并划拨120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