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425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 被执行人桑瑞峰,男,1972年10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任彩虹,男,1971年11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桑军红,男,1975年11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苗正茂,男,1991年4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桑俊山,男,1968年9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原良栓,男,1960年3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桑志宏,男,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文华,男,1989年8月21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2)安中证经字第2877号公证处、(2014)安中证执字第61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8月4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桑瑞峰、任彩虹、桑军红、苗正茂、桑俊山、原良栓、桑志宏、王文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桑瑞峰、任彩虹、桑军红、苗正茂、桑俊山、原良栓、桑志宏、王文华在金融机构126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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