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211-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乔利方,男,汉族。 被执行人员福顺,男,汉族。 被执行人侯换芹,女,汉族。 被执行人杨振发,男,汉族。 被执行人路国强,男,汉族。 被执行人殷朋亮,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会军,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海菊,女,汉族。 被执行人李文胜,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灿金,男,汉族。 被执行人袁卫国,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振华,男,汉族。 被执行人丁志瑞,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安飞证经字第109号公证书、(2010)安飞证执字第42号强制执行证明书于2011年3月3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乔利方、员福顺、侯换芹、杨振发、路国强、殷朋亮、李会军、刘海菊、李文胜、刘灿金、袁卫国、刘振华、丁志瑞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乔利方、员福顺、侯换芹、杨振发、路国强、殷朋亮、李会军、刘海菊、李文胜、刘灿金、袁卫国、刘振华、丁志瑞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乔利方、员福顺、侯换芹、杨振发、路国强、殷朋亮、李会军、刘海菊、李文胜、刘灿金、袁卫国、刘振华、丁志瑞在金融机构存款21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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