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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李新平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400-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 被执行人李新平,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郑喜民,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彦军,男,1966年10月29日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400-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

被执行人李新平,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郑喜民,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彦军,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中证经字第2928号公证书、(2014)安中证执字第88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新平、郑喜民、张彦军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新平、郑喜民、张彦军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并划拨140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