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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安阳桥信用社申请执行刘忠民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43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 被执行人安阳市德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刘忠民,男,1969年5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唐小山,女,1975年8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43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

被执行人安阳市德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刘忠民,男,1969年5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唐小山,女,1975年8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恒春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郭加力,男,1982年12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红兵,男,1968年10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彦杰,男,1957年8月10号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保军,男,1982年11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晨光,男,1963年3月3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国霞,女,1981年12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朱家论,男,1978年2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申建军,男,1964年6月1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郑志武,男,1963年5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殷瑞斌,男,1977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朱珂,男,1970年6月7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2)安中证经字第1881号公证书、(2014)安中证执字第18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8月4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阳市德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刘忠民、唐小山、安阳市恒春商贸有限公司、郭加力、张红兵、高彦杰、陈保军、张晨光、刘国霞、朱家论、申建军、郑志武、殷瑞斌、朱珂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德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刘忠民、唐小山、安阳市恒春商贸有限公司、郭加力、张红兵、高彦杰、陈保军、张晨光、刘国霞、朱家论、申建军、郑志武、殷瑞斌、朱珂在金融机构49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