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安阳农村信用联社申请执行刘贵生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426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 被执行人刘贵生,男,1979年10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秀娟,女,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秀英,女,1972年10月21日生,汉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426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

被执行人刘贵生,男,1979年10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秀娟,女,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秀英,女,1972年10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里巧,男,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梁国斌,男,1978年9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汪金涛,男,1979年5月1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任道清,男,1972年7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付新平,男,1976年1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汪金霞,女,1982年5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康治红,女,1977年7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长生,男,1969年6月23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2)安中证经字第1377号公证处、(2014)安中证执字第50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8月4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贵生、刘秀娟、王秀英、李里巧、梁国斌、汪金涛、任道清、付新平、汪金霞、康治红、刘长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贵生、刘秀娟、王秀英、李里巧、梁国斌、汪金涛、任道清、付新平、汪金霞、康治红、刘长生在金融机构28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