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80-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俊伟,职务理事长。 被执行人罗晓莉,女。 被执行人刘建国,男。 被执行人张学军,男。 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龙执字第380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学军在金融机构存款13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张学军在金融机构存款13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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