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318-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王磊,男,汉族。 被执行人申秋生,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松林,男,汉族。 被执行人申海吉,男,汉族。 被执行人桑玉保,男,汉族。 被执行人程增发,男,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长福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安飞证经字第139号 公证书、(2010)安飞证执字第112号执行证书于201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磊、申海吉、程增发、申秋生、李松林、桑玉保、安阳市长福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磊、申海吉、程增发、申秋生、李松林、桑玉保、安阳市长福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磊、申海吉、程增发、申秋生、李松林、桑玉保、安阳市长福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4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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