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78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 被执行人乔冠丰,男,1978年11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利娟,女,1978年9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玲,女,1978年11月30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史乔冠丰、陈利娟、郭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1)安中证经字第3368号公证书、(2014)安中证执字第13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郭洪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兵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