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安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赵红军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执字第322-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赵红军,男,1968年12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艳波,男,1977年10月3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执字第322-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赵红军,男,1968年12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艳波,男,1977年10月3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红军、李艳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7)安中证经字第2868号公证书、(2010)安中证执字第9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0年8月6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 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