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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杜刚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348-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郑文忠,男,1973年11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许树净,女,1981年9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杜刚,男,1979年1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348-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郑文忠,男,1973年11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许树净,女,1981年9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杜刚,男,1979年1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彦书,男,1964年7月17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许树净、杜刚、刘彦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1年9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