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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同生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执字第326-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杨爱萍,女,1969年6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同生,男,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臧庆臣,男,1974年9月1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龙执字第326-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杨爱萍,女,1969年6月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同生,男,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臧庆臣,男,1974年9月1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文龙,男,1972年7月1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华军,男,1977年11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思庆,男,1964年3月14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爱萍、李同生、臧庆臣、赵文龙、李华军、李思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7)安中证经字第2072号公证书、(2010)安中证执字第7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0年8月6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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