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377-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韩中瑞,男,1971年2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徐彬,男,1986年10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晓,男,1978年10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户心刚,男,1973年9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红伟,男,1977年8月1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邢黑韦,男,1979年12月1日生,汉族。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安殷证经字第772号公证书、(2012)安殷证经字第020号执行书,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2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