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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徐彬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377-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韩中瑞,男,1971年2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徐彬,男,1986年10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晓,男,1978年10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户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龙执字第377-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韩中瑞,男,1971年2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徐彬,男,1986年10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晓,男,1978年10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户心刚,男,1973年9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红伟,男,1977年8月1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邢黑韦,男,1979年12月1日生,汉族。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安殷证经字第772号公证书、(2012)安殷证经字第020号执行书,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2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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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