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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娜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8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 被执行人徐坤,男,1988年10月2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牛占永,男,1981年3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娜,女,1982年3月18日生,汉族。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8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
被执行人徐坤,男,1988年10月2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牛占永,男,1981年3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娜,女,1982年3月18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阳桥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坤、牛占永、张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2)安中证经字第2880号公证书、(2014)安中证执字第7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郭洪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兵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