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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常卫星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龙执字第342-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常卫星,男,1973年4月2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崔丽芹,女,1977年8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施春波,男,1974年2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龙执字第342-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常卫星,男,1973年4月2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崔丽芹,女,1977年8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施春波,男,1974年2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户俊歧,男,1973年8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朱勇杰,男,1964年9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常治德,男,1963年4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长清,男,1977年5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胜利,男,1975年11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艳波,男,1977年10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高飞涛,男,1977年11月1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文正,男,1971年6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户永刚,男,1975年3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维中,男,1948年9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梁小义,男,1960年8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史军臣,男,1973年1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红军,男,1976年12月2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常玉芳,男,1976年5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常书光,男,1974年2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常卫东,男,1977年11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陶岱宗,男,1972年7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连平顺,男,1969年6月6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常卫星、崔丽萍、施春波、户俊歧、朱勇杰、常治德、郭长清、李胜利、李艳波、高飞涛、刘文正、户永刚、杨维中、梁小义、史军臣、李红军、常玉芳、常书光、常卫东、陶岱宗、连平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7)安中证经字第2852号公证书、(2009)安中证执字第12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09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 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