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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吴停兰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龙执字第322-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吴停兰,女,1975年8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倪振兴,男,1976年4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唐西林,男,1977年11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龙执字第322-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吴停兰,女,1975年8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倪振兴,男,1976年4月1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唐西林,男,1977年11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鲍忠强,男,1977年5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田永刚,男,1977年11月13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停兰、倪振兴、唐西林、鲍忠强、田永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7)安北证经字第2627号公证书、(2009)安中证执字第10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09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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