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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彦书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348-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郑文忠,男,1973年11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许树净,女,1981年9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杜刚,男,1979年1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龙执字第348-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郑文忠,男,1973年11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许树净,女,1981年9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杜刚,男,1979年1月1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彦书,男,1964年7月17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许树净、杜刚、刘彦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1年9月7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李勇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