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安阳农信申请执行王啸峰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96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王啸峰,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良玉,男,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董圣起,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本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96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王啸峰,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良玉,男,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董圣起,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中证经字第2829号公证书、(2014)安中证执字第66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8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啸峰、李良玉、董圣起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啸峰、李良玉、董圣起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啸峰、李良玉、董圣起在金融机构存款14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