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400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李新平,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郑喜民,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彦军,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中证经字第2928号公证书、(2014)安中证执字第88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新平、郑喜民、张彦军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新平、郑喜民、张彦军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新平、郑喜民、张彦军在金融机构存款14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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