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383-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刘俊伟,职务理事长。 被执行人崔丽安,女。 被执行人崔利伟,男。 被执行人安现芳,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中证经字第2726号公证书、(2014)安中证执字第54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崔丽安、崔利伟、安现芳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崔丽安、崔利伟、安现芳在金融机构存款130000元的冻结,并划拨130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拥军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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