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4)安中刑执字第798号 罪犯王永彬,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清丰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清刑初字第0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永彬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10月13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2013年1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卫光、殷瑞峰、河南省内黄监狱干警路如良、李建敏分别代表本单位出席了法庭,罪犯王永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永彬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假释。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于2014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罪犯王永彬的假释建议。 本院认为:河南省内黄监狱申请撤回对罪犯王永彬的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王永彬的假释建议退回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 审 判 长 程 亮 审 判 员 刘景峰 人民陪审员 郭锡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