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78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绍忠。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阳市城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阳市城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武安分公司。 原审第三人河南省安阳县第五建筑公司。 原审上诉人张绍忠与原审被上诉人安阳市城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城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武安分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河南省安阳县第五建筑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9日、2011年1月10日对本案分别作出(2009)安民二终字第608号民事判决和民事裁定。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判长 黄慧君 审判员 李洪训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丽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