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51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春得(曾用名刘万红)。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白怀平。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天武,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负责人吕燕军,总经理。 申请人刘春得与申请人白怀平、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春得与白怀平、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委会讨论,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丽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