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某虎。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妮。 再审申请人黄某虎因与被申请人马某妮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县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某虎申请再审称:一、因一审缺席审理,一审仅凭马某妮单方陈述即认定双方无共同财产,我持有双方共同存款单一张,证明双方有共同财产2万元,该2万元未经一审审理,二审认为该笔款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部分已由马某妮用于生活支出不正确,事实是被申请人马某妮虚构存单丢失,在一审开庭前将存款挂失并转移,并未发生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二审维持原判程序违法;二、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可以口头或电话通知当事人,我虽然收到了一审开庭传票,但之后,我跟一审法官有多次联系,一审法官以调解为目的,要求我随时听电话到法庭参加诉讼,本案电话通知发生在送达传票之后,开庭传票应作废,本案缺席审理无法律依据,况且婚姻案件需要调解,一审法院未调解直接判决,二审未纠正程序违法。故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共同财产2万元归我,并由被申请人马某妮承担一审、二审、再审诉讼费。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某虎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二审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万元,因该笔款项已由马某妮部分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支出,二审判决对该款项不予分割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已向黄某虎合法送达开庭传票,一审缺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黄某虎主张一、二审判决程序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黄某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某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丽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