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再审申请人马路喜与被申请人马全林、马太书、仝林生、仝福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路喜,又名马路只。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全林。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太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路喜,又名马路只。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全林。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太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仝林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仝福元。
四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娄连义,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马路喜因与被申请人马全林、马太书、仝林生、仝福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路喜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我一审中提供的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和村委会民调主任出具的证明以及照片均证明了被申请人侵权行为对我造成了损害,上诉后我又委托评估事务所对所受损失进行了评估鉴定,但一、二审均对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不认可,作出错误判决;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本案一审受理后,四次下达开庭传票,多次推迟开庭时间,一审开庭时,主审法官没有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另两位合议庭成员没有到庭参加庭审,未见过另两名合议庭成员,剥夺了我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在庭审过程了主审法官多次阻止我进行陈述和辩论,法庭调查也仅对对方有利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对我有利的证据以及现场戡验笔录只字不提。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财产损失16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并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马全林、马太书、仝林生、仝福元再审答辩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马路喜超占集体土地建房,群众反映强烈,村委会曾责令其退出抢占的土地。2013年2月19日,有人将马路喜侵占土地新建房角砸毁,马路喜报警说有人打他,派出所才出警,我们不清楚砸墙是谁干的;二、本案审判程序合法,各位法官按时到庭,已明确告知马路喜申请回避等权利。请求驳回马路喜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申请人马路喜主张被申请人马全林、马太书、仝林生、仝福元承担侵权责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财产损失是由被申请人造成。本案一审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开庭审理、评议、作出判决,程序合法,其主张一审程序违法的理由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故马路喜请求本案再审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马路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路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丽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