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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路书海与被申请人王莉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2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路书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莉莉。 再审申请人路书海因与被申请人王莉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5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2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路书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莉莉。
再审申请人路书海因与被申请人王莉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路书海申请再审称,本案被申请人王莉莉在一、二审期间均未提交合同原件,仅提供了合同复印件,申请人对该合同复印件也不认可,同时,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与王莉莉不同的复印件,在双方均无合同原件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却采信了王莉莉的合同复印件内容,判决书中却只字未提申请人提供的复印件,故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该案依法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王莉莉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路书海与王莉莉签订的购房名额转让协议,因中房公司宣布开发建房终止,一、二审判决路书海退还王莉莉名额转让补偿金,并无不当。路书海主张后来又与王莉莉重新签订协议书,王莉莉不再得转让费,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适当。路书海申请本案再审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路书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路书海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洪训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丽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