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2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路书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莉莉。 再审申请人路书海因与被申请人王莉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路书海申请再审称,本案被申请人王莉莉在一、二审期间均未提交合同原件,仅提供了合同复印件,申请人对该合同复印件也不认可,同时,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与王莉莉不同的复印件,在双方均无合同原件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却采信了王莉莉的合同复印件内容,判决书中却只字未提申请人提供的复印件,故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该案依法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王莉莉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路书海与王莉莉签订的购房名额转让协议,因中房公司宣布开发建房终止,一、二审判决路书海退还王莉莉名额转让补偿金,并无不当。路书海主张后来又与王莉莉重新签订协议书,王莉莉不再得转让费,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适当。路书海申请本案再审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路书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路书海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洪训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丽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