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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苏勇杰与被申请人安阳市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勇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莲花,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勇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莲花,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市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秀敏,经理。
再审申请人苏勇杰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市建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源房地产公司)、安阳市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家天下物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苏勇杰申请再审称:一、家天下物业公司拿着我房屋钥匙就应主动给我,其以我需缴入住前的前期物业费为由拒不交付钥匙,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从2012年5月31日起每月800元的房屋租金;二、一审中我出示了我的《租房合同》、《房费收据》多张,二审中也就此事作了说明,可二审认为我“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损失存在,不予支持”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被申请人应赔偿我的租房损失;三、安发改收费(2011)533号文件和安发收费函(2013)39号文及2013年8月5日安阳市非税管理局作出回复,均不能改变和撤销安政(2008)第65号文件,建源房地产公司没有收取天然气初装费2650元、暖气安装费10513元的权限。请求被申请人退还天然气、暖气两项费用、承担迟延交房的每月租房租金和违约金、并由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本院认为,建源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向苏勇杰交付房屋,构成违约,一、二审判决建源房地产公司向苏勇杰交付房屋钥匙并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家天下物业公司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体,苏勇杰要求家天下物业公司承担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已判令建源房地产公司向苏勇杰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苏勇杰再要求二被申请人赔偿其租房损失,理由不足。本案诉争博书苑一期项目属于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的价格不含采暖和天然气入网费,苏勇杰所购房屋业已安装暖气和天然气,苏勇杰要求退还该两项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苏勇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苏勇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丽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