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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索玉生、王秀兰与被申请人张爱珍、乔新海、王花叶、乔新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索玉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秀兰。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爱珍。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乔新海。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索玉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秀兰。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爱珍。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乔新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花叶。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乔新民。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索学孔。
再审申请人索玉生、王秀兰因与被申请人张爱珍、乔新海、王花叶、乔新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索玉生、王秀兰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判决让申请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是《新乡市危险房屋管理站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中第四项分析说明形成危害后果的成因,由于此《鉴定意见书》缺乏房屋概况、工程检测等内容,有重大瑕疵,不具有客观性、科学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由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和鉴定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使用不动产时,应按有利于生产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申请人自来水管道漏水、渗水致被申请人房屋损害,一、二审判决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于法有据。申请人主张一审法院委托新乡市危险房屋管理站对涉案房屋的受损状况及其形成原因所进行的司法鉴定有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申诉理由,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其申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索玉生、王秀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索玉生、王秀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赵丽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