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汤阴县城关镇武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赵红新,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庆年。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汤阴县岳飞武术学校。住所地,汤阴县。 再审申请人汤阴县城关镇武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汤阴县岳飞武术学校(以下简称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安中民三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村委会申请再审称:2000年8月30日,其与武校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真实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规定:如乙方(武校)不能按时向甲方(村委会)交纳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武校不交纳租金,构成违约,无论是双方约定还是法律规定均可解除合同。二审认为解除合同有悖于公平原则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再审申请人村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汤阴县城关镇武家庄村村民委会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汤阴县城关镇武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崔晓梅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赵丽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