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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汤阴县城关镇武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汤阴县岳飞武术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汤阴县城关镇武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赵红新,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庆年。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汤阴县岳飞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汤阴县城关镇武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赵红新,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庆年。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汤阴县岳飞武术学校。住所地,汤阴县。
再审申请人汤阴县城关镇武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汤阴县岳飞武术学校(以下简称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安中民三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村委会申请再审称:2000年8月30日,其与武校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真实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规定:如乙方(武校)不能按时向甲方(村委会)交纳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武校不交纳租金,构成违约,无论是双方约定还是法律规定均可解除合同。二审认为解除合同有悖于公平原则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再审申请人村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汤阴县城关镇武家庄村村民委会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汤阴县城关镇武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崔晓梅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赵丽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