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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毛东海与被申请人沈万贞、孙秀荣、安阳市文峰区东关街道办事处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毛东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秀荣。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市文峰区东关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刘艳菊,主任。 再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毛东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秀荣。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市文峰区东关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刘艳菊,主任。
再审申请人毛东海因与被申请人沈万贞、孙秀荣、安阳市文峰区东关街道办事处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再审查明,本案另一被申请人沈万贞(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系孙秀荣丈夫,2012年2月21日死亡。
毛东海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违背事实,违法判决。二审开庭时,我提供房后宅基地自然环境照片、南边河、西边张姓房屋、北边是我居住的86号后院加2.5米高后墙,证明我南、西、北方向无出路,东边57㎡河堤(原我三叔毛玉田土地),毛玉田名下49㎡土地,是我出出入房后宅基地已行走几十年的必需出路;2001年安阳市政府颁发给我宅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证绘制的地图、文字明确河堤土地、毛玉田名下的49㎡土地是出路;2001年安阳市规划局批准我在房后建房,该49㎡土地是施工建房必需出路。上述证据证明我对涉案土地依法享有通行权,二审判决却故意不采信;被申请人沈万贞争议我三叔名下的49㎡土地使用权,违法侵占该宗土地,堆放杂物,阻挡我不能通行房后宅基地,东关办事处也在争议土地上砌墙,帮助沈万贞阻挡我不能通行房后宅基地。由于出路受阻,致我房后209㎡宅基地不能使用,建房有批文却不能建,故一、二审判判决不支持我在涉案土地上享有通行权,违反《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二、审判程序弄虚作假。东关办事处一、二审没有出庭,未书面答辩,一、二审判决却代替东关办事处编造答辩理由;二审开庭,只有一人审理,判决书上却是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属违法办案。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孙秀荣拆除一米高小砖墙,收回国有土地上树木和杂物,改判东关办事处拆除所砌2米高砖墙,维护申请人正常通行房后宅基地、施工建房,享有河堤土地,收回国有49㎡通行权。
本院认为,国家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土地,土地用途由国家规定和管制,由于文峰区人民政府已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收归国家,申请人毛东海要求将涉案土地作为其宅基地出路使用、通行,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一、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作出判决,二审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法庭调查、评议、作出判决,程序并无不当,毛东海主张东关办事处一、二审未出庭,一、二审法官代替其编造答辩理由、程序违法等与事实不符。
综上,毛东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毛东海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慧君
审判员  刘振中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丽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