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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徐爱英与被申请人安阳县南海陶瓷有限公司、杨金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徐爱英,又名徐贵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安阳县南海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金付,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金付。 再审申请人徐爱英因与被申请人安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徐爱英,又名徐贵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安阳县南海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金付,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金付。
再审申请人徐爱英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县南海陶瓷有限公司、杨金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县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爱英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我在杨金付的陶瓷厂打工数年,上班时间因拉砖滑到跌伤,杨金付让其儿子送我至医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有受伤时一起工作的同事窦桃枝、烧成车间主任杨福喜等人的录音资料、杨金付支付医疗费的行为及调处过本案的村干部为我出具的证明等可以证实,但一审判决却依据杨金付开庭后串通医院出具的证明、不真实的村委会证明、更改的住院病历等证据认定我没有在杨金付厂里受伤;二、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一审没有播放我提供的录音光盘,没有对录音整理资料、村委会证明、病历、医保患者外伤原因调查表、病人入院知情谈话记录进行质证,违反法定程序调取安阳县第三人民医院病历且未经开庭质证。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抚养费、至鉴定结论日前一天的误工费共计169373.17元。
本院认为,南善应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安阳县第三人民医院病历入院记录、病人入院知情谈话记录、医院患者外伤原因调查表等,均证明徐爱英在家上楼梯时跌伤腰部,徐爱英主张其在南海陶瓷公司干活时受伤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徐爱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爱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丽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