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1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卫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元见国。 再审申请人常卫云因与被申请人元见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常卫云申请再审称,我丈夫未兵生前独自生产经营,其生前所借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元见国在一审起诉状中也称该笔借款用途为为生产经营,所欠款项也应在生产经营中清债。该笔借款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系未兵背着我所借,原审法院认定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属错判。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并由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及交通费、误工费。 元见国再审答辩称,未兵是在经营网吧时借我款的,申请人常卫云吃住就在网吧,后又买五辆水泥泵车,未兵死后,常卫云要回数百万元泵车收益,用于申请人家庭生活开支,常卫云在一审答辩、二审上诉及再审申请中竟是三种不同的说法,意图逃避债务,未兵借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常卫云主张未兵所借款项用于生产经营,属于个人债务,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其申请本案再审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常卫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常卫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丽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