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铁中基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原河南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伏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喜国,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史端芹。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桑培花。 再审申请人中铁中基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原河南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中基公司)与被申请人史端芹、桑培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00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查明,2012年11月7日,原河南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中铁中基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安路317号。法人代表李伏明。 本院认为:中铁中基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家忠 审 判 员 黄慧君 代理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丽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