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55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路建国。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玉林。 申请人路建国、孙玉林,不服本院(2012)安中民三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路建国、孙玉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委会讨论,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李 晓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赵丽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