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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路建国与孙玉林相邻关系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55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路建国。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玉林。 申请人路建国、孙玉林,不服本院(2012)安中民三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申字第55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路建国。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玉林。

申请人路建国、孙玉林,不服本院(2012)安中民三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路建国、孙玉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委会讨论,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家忠

审判员  黄慧君

审判员  李 晓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赵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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